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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犯罪案

编辑:山东亚当律师事务所  时间:2011/06/27

本案被告人孙某系未成年人,2006年10月份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,后被批捕。
检察机关指控, 2006年8月上旬一个晚上21点左右在某公园附近,孙某与同案人一起将一醉酒的路人按倒在地,后抢劫手机一部,价值2000余元;2006年8月中旬一个晚上22点左右,孙某与同案人将某路边报亭砸碎,持刀威胁报亭女主人,后被巡逻民警发现,抢劫未遂。
辩护人接受委托后,思想十分沉重,就整个案件而言,本案涉案人数多达9人,只有1人犯罪时刚刚满18周岁,最小的尚不满15周岁。由于他们还是未成年人,犯罪动机十分单纯,做案时往往不考虑后果,手段相对残忍,并且他们的行为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,无疑这是十分令人痛恨的。但是,在这起案件中,我们每一个人也都有义务反思一下,在孩子泡在网吧里不能自拔的时候,父母都在做些什么;在孩子应该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时候却在社会上流浪,父母、学校甚至社会又都在做些什么?平时父母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,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,甚至没有时间去和孩子交流,而老师在发现学生一次次逃学之后也没有及时予以教育,更没有通知家长,以至于家长不能掌握孩子的学习情况,贻误了管教孩子的时机。从这个角度来讲,不只是被害人是受害者,他们也同样是受害者,造就这个结果的也不只是他们自己,还有家庭甚至社会,而那些引诱或诱导他们走向犯罪之路的组织者、策划者更是难逃其责,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他们小小年纪就走向犯罪的道路,如果仅凭他们的客观行为就将他们打入“死牢”,无疑这是对他们的不负责,更是对我们的社会、我们的国家的未来不负责,并且这样也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,对于未成年人,我们应贯彻“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”的原则。如果学校能多关心一下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,如果家长能多和不听话的孩子沟通一下,如果社会能给问题少年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,也许他们就不会逃学,也许他们就不会跑到网吧玩通宵,也许他们就不会去偷去抢。
通过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及会见当事人,辩护人了解到,被告人孙某在第一起案件中系从犯,且没有参与打斗,销赃后也没有参与分成,动机也十分单纯,仅仅是因为朋友打电话叫他一起去,不去怕被说不够义气;而第二起案件孙某实际并未参与抢劫,其被同案人约出后,在距离报亭有十米远的地方因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就停住了,其他同案人到达犯罪地点后分工实施抢劫,有的在亭外等候,有的进入报亭翻找东西,但因遇上巡逻民警抢劫未遂,而孙某事先不知道要去哪里或者要做什么,同案人的供述中也均提到两点,一是确实没有人告诉孙某要去哪里或者要做什么,二是孙某中途说自己不舒服就停下了,没有与他们一同前往犯罪地点,另外,被害人也没有指认孙某。
综上并结合庭审中予以认定的事实,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,辩护人提出对孙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,合议庭经过合议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,对其免予刑事处罚,后判决免予被告人孙某刑事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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